托马斯·戈尔茨坦(Thomas Goldstein)是位律师,他曾经预言,奥康纳法官的退休将会不亚于一场核战争。
物权,也无外乎就是人们在物上的权利。正文5编依次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从征求意见稿第6章名称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来看,说明规定的仅仅是建筑物之内的业主的权属、责任与管理问题。当然,利用他人的物的方式,按照物的用途,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用于居住、耕种、建设等,形成一系列的用益物权。而且,这种指导思想之下,有些名为保护弱者的制度,实践中可能会限制他们的发展。例如,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给城里人问题。总的说来,有一个观念需要厘清:物权法就是关注人们生活细节的,这是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五、物权立法可以再审慎一些 正是因为物权法是以人们具体生活为出发点的,我们不能以抽象的弘扬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或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而失去对人们生活细节的关注。民事立法本身具有包容性和扩张性,物权法也应该为今后的物权立法预留一定的拓展空间。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媒体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方面它是宣传机器,被迫充当党的喉舌和思想阵地。
现有的法律条文不仅仅是编制了巨大的体制之网,同时也为民间社会的行动留下了空间。网络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渠道:在和平的游行示威无法得到批准的预期下,在司法不独立、不透明而产生普遍的司法腐败的背景下,在传统的纸质媒介无法让人们畅所欲言的情况下,网络成为人们发泄不满、表达怨恨、交流意见、揭示真相和监督司法的地方。达到这种效果的最重要因素就是法学知识的力量。--报纸的报道使这个事件发生了。
甚至也没有指陈收容遣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俞江对《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发现是一个关键。
而且,收容遣送制度、劳教制度和知识分子的社会角色问题,都曾经作为探讨的主题。使信息的传播更迅速、更灵活、更隐蔽。从对孙志刚事件的报道来看,媒体的参与不但使事件发生了,而且也使事件的演变呈现了不同的面貌、具有了新的意义。思路立即被贯通了:根据立法法的这个条款,我们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审查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
4月25日,事件被《南方都市报》披露之后,其他媒体纷纷转载并进行追踪采访,并很快在网络世界引起了巨大反响。要日报,而不是周报,这样才能及时做出反应。很多网民现身说法揭露了各大城市的收容黑幕。把《南方都市报》等同于广东省委宣传部、把《中国青年报》当作共青团中央的喉舌,就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动态的历史静态化了。
而孙志刚却在另一种隔离与恐惧中惨烈地死去。本来么,都是人民的干部,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方向,有事好商量,有话好好说,何必伤和气。
使得激活宪法的行动成为可能(与孙志刚事件相关的另一次激活宪法的行动是,5月23日,贺卫方、萧瀚等5学者致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因此统治若想持续下去,就必须开放国门,引进外资和技术。
同时,网络新闻、BBS、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这些信息时代的媒介使得后极权时代的新闻管制出现裂缝,使得即使在SARS 隔离时期,孙志刚事件能够传播、相隔千里的朋友能够讨论、千万人的意见能够汇聚、世界各地的采访能够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实际的权力关系并不像法律条文所规定的那样,也不像法律理论所期待的那样。在此前十几天,我和许志永、俞江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一直在讨论收容遣送制度的合宪性问题,讨论一种公民行动的方式、时机和风险。(三)总体而言,我们的社会还太缺少言论自由,太缺少民主沟通的渠道,太缺乏理性和宽容。媒体与权力有着极其繁复的关联,但是无论媒介还是权力,都不是铁板一块,都是由一个个有思想、有信仰的个体在行动和运作。宪政、自由、民主、人权的知识和话语正在获得越来越大的力量,而深思熟虑的权力技术在公民维权实践中,越来越普及开来。
没有这些带着沉重的脚镣跳舞的传统媒体和这些带着轻一号脚镣跳舞的网络媒体,就无法理解整个孙志刚事件发展中的权力关系以及启示意义。正因为这种制度安排(或者叫半制度),民间的参与才不仅仅具有符号意义。
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叙述这些细节,是因为,正是这些细致入微的权力技术,使得这次公民维权行动取得了某些成果(见王怡,《2003年新民权运动的发轫和操练》)。对政治法律形势的判断、《立法法》提供的行动空间、对宪法和收容遣送办法的熟悉、对违宪审查机制的预期、建议书的格式和推理方法、去政治化的话语策略、对新闻运作逻辑的了解、对媒体的选择、接受采访的表达方式--这里生动展示了知识的权力,比道德义愤、政治口号和正义激情要强大得多的力量。
还需要一个媒介来促成或放大知识的传播、民意的表达和行动的意义。比如《立法法》第90条第2款,就是一个很不起眼的规定,正是发现了这样一个缝隙,推动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并启发很多公民举起了违宪审查的旗帜向恶法发起挑战。
尽管宪法、立法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国务院法规是否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权力,但它从来没有使用过。很多公民已经拿起宪法武器向劳动教养制度、形形色色的房屋拆迁法规、乙肝歧视的规定、互联网管理办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发起挑战。而千百万个行动者个体,也开始消除恐惧(见拙文,《让我们不再恐惧》),用自己的方式发掘自由。那些不愿意生活在谎言之中的知识分子,也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了。
(二)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当权者必须从其它地方寻找统治的合法性,比如发展生产力、三个代表,比如依法治国、尊重人权。
在每周一次的讨论中,逐渐形成了共同的规则,相互熟悉各自的立场,知道直截了当地陈述意见、不留情面地批评和愉快地妥协。拥有私产的同时也意味着拥有了某种自主性和更高的自由要求,WTO在经济领域限制公权力的介入,同时也将带来管理体制和行政机构自身的变革。
一方面它又要面临市场的压力:同行业的竞争、读者的选择以及网络技术的挑战。而一旦人权和法治成为流行的政治-法律话语,就给人们提供了假戏真唱的基础。
尽管赤裸裸的暴力仍然在支配一些事件的处理,但是公权力的治理术也必须与日渐成形的公民社会相角逐、相沟通,与国际舆论(借助外交利益、WTO、NGO和互联网)相配合、相较量。(一)2003年3月20日,武汉公民孙志刚在广州被非法收容的过程中悲惨地死去了。记者在编辑部、律师在法庭上、候选人在选区、民间维权者在政府办公室、网民在电脑前,同时展开没有硝烟的战斗。因为没有媒体的报道,递交建议书的行动就只是一封私人信件,而不是一个公共事件:不具有公共性,无法引起讨论,更无法推动法律制度的任何改进。
孙志刚只是死于收容遣送站的众多冤魂中的一个:而在特定的权力空间里,传媒对孙志刚的报道成为新闻管制的一条漏网之鱼,因此孙志刚事件具有某种象征意义,成为撬开收容遣送制度的一个支点。使得收容恶法的废除成为民间和政府良性互动的一个典型事例。
要有前沿性,这样才有眼光。在这个过程中,知识--法律知识、分散化的个人知识、无言之知--在影响着一个事件的处理结果,影响着处理事件的方式,并进而影响着传统权力的结构和方向。
但可以想象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各层官僚之间通过话语、权威和个人影响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的讨价还价。再晚一些,孙志刚事件有可能被彻底封锁。